研究:数字出版环境下的盗版问题研究

王法建

摘 要:随着数字出版的发展,蔓延全球的盗版现象也逐渐凸显,严重挑战着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道德意识,它是全球一体化和科技数字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目前人类文明发展中面临的又一障碍,打击数字出版的盗版问题是数字出版时代亟待解决的难题。反数字盗版是全球范围内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拉锯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本篇文章以“现象——本质”的结构深入浅出地对数字出版环境下的盗版问题作出研究和解析。

关键词:数字出版;数字盗版;知识产权

电影《忠犬八公》的主人公帕克教授有着这样一段台词:“约翰菲利浦·苏沙,二十世纪初最厉害的作曲家,是一个非常出名的人,不过他对录音有很大的意见,他从不允许他的音乐被录音,就连爱迪生亲自带了新发明的留声机来找他也一样,但是爱迪生不管,还是偷偷录下了游行乐队的音乐,我想那是史上第一次的走私。”因为科技的进步,我们得以共享到很多免费资源,也是因为科技的进步,我们侵犯了诸多创作人的权益,在这件事情中,苏沙与爱迪生孰对孰错,我们站在不同的利益面就有着不同的辨析,但是在处处充斥着山寨货、盗版物的现代社会,作为一名未来的文化工作者,笔者将站在解决或改善这一境况的角度进行论述。

一、国内外对数字盗版问题的研究现状

由于数字盗版问题的日趋严重,国内外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应对数字盗版的挑战。尤其是在日益新兴的数字出版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点对点(P2P)技术来进行数字产品的传播。对此,国内外的专家和学者都在进行着尝试,来寻求解决问题最佳、行之有效的方法。

1.从国外对数字盗版问题的研究现状可知:国外对数字盗版问题并不是一味的抵触,而是从利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寻找盗版问题的产生、发展和应对机制。例如:盗版产品是为了应对市场上的垄断厂商,以此来降低垄断厂商在市场上的势力,同时也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趋近于正规的产品,节省消费支出和享受同等的服务。但是在长远方面,则会降低正规厂商的生产积极性,减少正规商品的种类,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为减轻盗版带来的影响和避免市场上垄断厂商的出现,国外也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法律,政府也发挥了“无形的手”进行市场调控。如:King和Lampe(2003)证明,在均衡状态下,会采取完全保护和不保护的状态,而不是采取放任的中间政策。

2.从国内对数字盗版问题的研究现状可知:国内对于盗版问题则是一概而论,这也是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但是却是屡禁不止,贪小便宜,决定了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一定要存在盗版产品。也因此,国外冠以中国以“大山寨国家”,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国则是采取制定一项又一项的法律,来进行限制和管理。如:我国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通过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文案。美国1998年出台了《数字千年版权法》,2000年颁布的《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补偿法》、2009年《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数字出版时代盗版猖獗的原因解析

1.数字技术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输便捷化,多途径化,大大削弱了著作权作品原有的保护力度。现今,数字技术的发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席卷全球,其影响也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出版人员利用数字技术推进出版产业的发展,给出版行业注入了新的动力;另一方面,社会不屑分子则利用该技术大力发展“盗版产业”,从中谋取暴利,这使得本来就未完善的数字出版市场秩序混乱,数字出版下的盗版行为因法不责众而大道其行。一部影片还未上映,盗版光盘已经满大街叫卖的现象随处可见[2]。

2.出版载体日新月异的变化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MP3和Napster两种媒体设备为例。MP3是社会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通过音频编码方式和有损压缩格式来进行媒体的下载和播放的设备。随着科技的发展,MP3在技术上形成了新的局面:在音乐被化为0个1的排列组合之后,任何人只要拥有和掌握相关技术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复制一个完美的替代品。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方面,国外很多国家则做得很好,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网站可以免费下载MP3或WMA网络音乐,即使最大的www.mp3.com,每首MP3也要付费7美分才能进行下载。而我国对音乐却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网民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各种音乐,没有任何限制,也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大约在2010年,百度MP3开始提供免费音乐,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下载流行歌曲,但也导致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这个举措直接导致了中国唱片业的整体萎缩。”2011年,韩寒等50名作家联袂声讨百度侵权。

究其根本,一是我国版权保护相关部门还未对其作出政策支持;二是中国读者还没有养成网上付费阅读的习惯,2012年进行的第九次全国阅读调查发现,只有41.8%的中国网民表示可以接受付费才能下载阅读电子书这种阅读方式,但他们心目中,能接受的电子书的价格也是有相应的额度的,大体上的趋近于3.5元。相对国外对版权的重视,我国对数字出版的保护只是冰山一角。

3.著作权保护机制不健全。我国版权法本身就不健全也存在着很多漏洞,而数字出版的兴起更是让这些漏洞明朗于人们的面前。我国在数字出版的起步较国外落后很多,使得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行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纵观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只是初步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作为补充的版权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但是填充式的补救措施根本不能起到实质性的解决效力,导致数字出版领域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不法分子不能起到打击和惩处的作用。

4.数字出版高素质人才的缺失和网络监管不力。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数字出版产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短缺,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策划人才的培养更是跟不上数字技术发展的脚步,致使管理层和数字出版物本身的内容和技术脱节。数字出版机构不能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形成紧密联系的整体,获取数字出版领域的最新成果不及时。另外,新闻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监管能力、执行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落后[3]。

三、如何应对数字出版环境下的盗版问题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014年12月公开表示:“网络上的音乐、视频、软件是海量的,给知识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但版权局坚决打击恶意侵权的行为,绝不手软。”

盗版和偷窃一样,都是未经他人允许而将其成果据为己有的非法行为。詹姆斯·罗威尔说过:“十戒不会改变,偷窃永远是偷窃。”如何加强盗版防范是目前数字出版面临的紧迫性问题。社会各界应从四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执法力度,让盗版行为无路可走

关于数字版权法律的建立,世界各国都作出了努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005年公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2009年12月公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者的民事责任[4]。

而最具影响力的是1998年美国颁布的《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5],在国际数字出版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法律注重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网络作品传播时,其署名权、著作权声明、作品出处等信息易被篡改或删除;二是网络作品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极为容易,对著作权人的损害突破了地域限制。另外,该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著作权责任限制,为网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条款被认为是反盗版行动中最有力的工具[6]。

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出版,法律法规的固定性已经明显跟不上数字出版的进展步伐,成文法的修改是需要经过国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审核、批准等程序才能最终确定下来,所以相关法律始终无法立即对网络新的犯罪行为采取行动。致使很多不法出版商利用成文法更新之后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因此,法律法规要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出版法律平台系统。立法机构建立一个关于“数字出版环境管理”的官方网站,具有针对性地对非法行为发布实时的法律条款,及时打击网络非法出版。在数字化时代,面对数字化的盗版问题,立法机构同样可以利用数字化这个平台开展立法、执法行动,其具有时效性、灵活性和数字型的特点。

2.启动“网络警察”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网络警察”要履行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共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等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二)提高消费者抵制盗版意识,运用道德观念约束盗版行为

1.提高消费者的反盗版意识。未经许可或不合理借用他人知识成果就是盗取,它比抄袭更严重。盗版(无论是盗版的发起者还是使用者)的严重性不亚于你在音像店里拿走一盒DVD。打击盗版,不仅要打击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更应该从消费者的角度入手,因为盗版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就好比“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消费者的需求是盗版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只有提高了消费者的反盗版意识,并把这种意识上升到一定高度,才能真正的打击到盗版行为。

2.加强人们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的学习。所谓道德观念,是指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人性本善,很多人都是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不断地被改变着,只有回归根本,人们才能真正忽略物质利益而收获最为珍贵的精神财富,认真去履行社会公德和我们的责任。

这里应着重强调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偷窃是一种缺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该 “人人得而诛之”。政府和相关组织单位应大力宣扬正确的道德观念,引导人们推崇正版,抵制盗版。

(三)凸显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

解决问题,首先要了解问题的起因。打击盗版亦是同样的道理。首先必须要找到盗版猖獗的原因,崇尚盗版的人最主要的是价格低。盗版者也正是抓住了消费者追求低价的心理,以“薄利多销”的手段来攫取利益的。如果正版的性价比高于盗版且更容易获得,那么,试问谁还会选择盗版呢?

打击盗版只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法律条款远远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对著作权人而言,时间是及其宝贵的,尤其是热播的影视作品,先一秒和后一秒的差异往往是惊人的。在时间上的要求,行政调节很难有效做到。而运用好价值规律在市场上的作用,比政府的行政干预则更加有效。因为出版物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属性,可以将出版物看做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就应该尊重价值规律,符合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可以用市场调节来进行资源配置,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直接联系起来,促进竞争。相比之下,市场调节更具时效性和主动性。当然,这里所强调市场调节的重要性并不是一味的放任自流,必须将市场调节与行政干预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

(四)提高网络管理技术,增强盗版运行难度

对于数字出版商而言,盗版直接威胁着其盈利,更有损出版商形象和声誉。出版商自身在打击盗版反面,可以做的就是提高出版技术,增强正版价值,引导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同时,还要转变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201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的实际意义非常之大。为此,数字出版商应利用好这一措施,必要时对盗版者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行动。

1.实行实名制注册机制。实行实名制注册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用户必须用实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一个账号才能进入该数字出版平台。

2.动态加密技术(dynamic encryption)和动态混淆技术(dynamic obfuscation)。动态加密(也称实时加密,透明加密等),是指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自动对数据进行加密或解密操作,无需用户的干预,合法用户在使用加密的文件前,也不需要进行解密操作即可使用,对于没有访问权限的用户,即使通过其它非常规手段得到了这些文件,由于文件是加密的,因此也无法使用。动态混淆技术即动态混合,生产代码,增强作品的安全性[7]。

3.数字水印技术(Digital Watermark)。数字水印技术是将与多媒体内容相关或不相关的一些标示信息直接嵌入多媒体内容当中,但不影响原内容的使用价值,并不容易被人的知觉系统觉察或注意到。通过了解这些隐藏在多媒体内容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内容创建者、购买者,或者是否真实完整。数字水印是信息隐藏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安全性:数字水印的信息应是安全的,难以篡改或伪造,同时,应当有较低的误检测率,当原内容发生变化时,数字水印应当发生变化,从而可以检测原始数据的变更;当然数字水印同样对重复添加有较强的抵抗性,其特点有:安全性、隐蔽性、鲁棒性。

4.数字时间戳(digital time-stamp)。对于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要求参与交易各方不能否认其行为。这其中需要在经过数字签名的交易上打上一个可信赖的时间戳,从而解决一系列的实际和法律问题。由于用户桌面时间很容易改变,由该时间产生的时间戳不可信赖,因此需要一个权威第三方来提供可信赖的且不可抵赖的时间戳服务。

5.数字指纹(Digital Fingerprinting)。数字指纹主要用于版权保护,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指纹是将不同的标志性识别代码——指纹,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嵌入到数字媒体中,然后将嵌入了指纹的数字媒体分发给用户。发行商发现盗版行为后,就能通过提取盗版产品中的指纹,确定非法复制的来源,对盗版者进行起诉,从而起到版权保护的作用。

要想解决数字出版环境下的盗版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应该形成以法律手段为主、政府各部分监督、出版社提高意识的完整体系。

四、结 语

除以上对策之外,能做出最大动作的还得看国家政策。在发生百度侵权事件之后,各个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愈发强烈。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6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简称“剑网2014”专项行动。此次“剑网”行动于2014年6月至11月开展。与以往相比,此次专项行动将“打击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纳入重点任务。行动重点开展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严惩侵权盗版四方面工作。重点围绕文字、影视等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力度,以版权管理促进网络治理,以版权保护维护网络安全[7];加强网站版权监督审核,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酬机制,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支持传统媒体规范版权声明,推动网络版权保护自律;加强对新闻、音视频等网站的监管力度,重点规范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等网络载体的版权经营行为。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国家应多方面、多效率地组织起相关部门,扮演好“网络警察”的角色,将数字盗版行为打击到底。

参考文献:

[1] 陈颖青.数字出版与长尾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

[2] 闵大洪.数字传媒概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2010-08-16.

[4] 曹英.著作权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R].找法网,2013.

[5] 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8.

[6] (美)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数字出版,盗版无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 数字出版,盗版不是障碍[EB/OL].http://blog.sina.com.cn /s/blog_7cf7e5cc0101aylc.html.

[8] 程素琴.数字出版传播特性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 

本文作者:王法建 来源:今传媒